萍乡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萍乡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萍乡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萍乡市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心理工作者及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界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具有学术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全市心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是发展我市心理咨询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3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发展心理咨询事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文明、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团结本市心理学界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积极开展公益性和专业性活动,以促进心理咨询行业的繁荣和发展,普及、推广心理健康知识并促进全民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开展心理咨询教育、学术研究交流和提高心理咨询师素养的活动;制定并引导执业心理工作者依据有关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心理咨询师继续教育工作和建立有效的心理督导机制;维护心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提高人民的身心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4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萍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萍乡市民政局,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萍乡市彩云心理咨询中心。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萍乡市萍安中大道88号佳境天城2栋1单元408室。本协会常用办公电话07996657178,邮编337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民众心理健康的公益性、专业性、社会性活动,推动全市心理健康事业发展;

﹙二﹚组织会员严格按照国家执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

﹙三﹚组织心理咨询学术研究、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召开相关业务会议、学术讲座、科研讨论,为会员及广大心理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

﹙四﹚开展心理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升心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组织编辑、印发心理健康的科普宣传资料等;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咨询工作中的问题、意见和要求,维护心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依据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持证上岗,组织心理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

(八)推荐心理咨询人才,表彰奖励各个行业在心理咨询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心理咨询工作者和科研领域人才;

(九)举办其它有关心理咨询工作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1 个人会员

1、取得心理咨询师及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心理学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参加心理学及相关专业正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3、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者及在读学生。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5、从事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6、对心理学有前瞻性认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在心理学专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较大社会影响的各阶层人士。

二、团体(单位)会员

凡热心支持心理学工作的卫生、教育、科研和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或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会会员或相关单位推荐;

(二)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审核;

(四)建档,缴纳会员费,发放会员证;                  

(五) 团体会员由单位(或团体)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维护协会形象,保守协会秘密;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本协会各机构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协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为本协会及我市心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及外埠人士,本协会将分别给予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萍乡“、”全市“等字样,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萍乡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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